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29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试点基础上,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全面部署。这项改革授权省级政府、市地级政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目前各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已办理案件600多件,办结200多件,形成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

经过专家对各地选送的典型案例进行初步评审,选出20个优秀候选案例,现予以公布。本文摘选两项典型案例进行展示。


案例一、天津经开区利用渗坑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7年9月20日,天津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会同公安开发分局对区内的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渗坑,调查发现,该企业向渗坑中倾倒废矿物油、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2019年7月,天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指定部门,与该企业成功磋商,涉及赔偿金额114.6617万元,并将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目前修复和赔偿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案件亮点:一是多部门加强配合,包括局内各科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评估鉴定机构等各部门依各自职责加强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宣教,使企业及时认识到了错误并诚意改正,因此使得磋商成功开展。三是紧盯进度,促使企业尽快依法完成修复和赔偿工作,降低环境风险。


案例二、河北承德危废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1日,承德市宽城县都阴河河段出现大量不明液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佟某等人受某公司违规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在承德市和秦皇岛市非法倾倒。经调查和鉴定评估,该公司和佟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共计2304.806万元。2019年6月以来,经两轮磋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某公司成功签订了赔偿协议。某公司自愿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留对佟某等人的追偿权。
案件亮点:一是用足用好连带责任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既有公司也有个人,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法律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磋商确定由公司先行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与其他赔偿义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解决。二是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信息共享、证据互用、共商共研,有力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三是做深做细鉴定评估工作。充分调查、科学检测,精准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磋商成功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四是严格落实污染主体责任。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促使某公司积极配合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

注: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hjyw/201911/t20191123_7438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