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
(1)破坏生态环境。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降低地区的环境功能等级。
(2)影响人类健康。危险废物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 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
(3)制约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不处理或不规范处理处置所带来的大气、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将会成为制约经济活动的瓶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物质进行属性判定。
依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在管理计划内明确物质属性。
1.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判断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行判断,凡是出现在《名录》里的废物一定是危险废物。
2.未包含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_T 298-2007)予以认定。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由环保部组织专家认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
国家标准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
规范性文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的意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
地方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贮存时应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及标签。危险废物特性应根据其产生源特性及GB5085.1-7、HJ/T298进行鉴别。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应建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除贮存、自行利用或处置外,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禁止擅自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危废规范化管理
企业该如何管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可以按照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中间)贮存→(末端)处置三个环节来管理。
在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环节,产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有关资料),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上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地环保所)。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也应当及时申报。
产废单位须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称重入库,并做好出入库记录。同时认真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记录工作。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须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台账自产废之日(包含试生产阶段)起填写,“一种危废一年一本”(包括返回原厂),保存5年。特别提醒,台账记录前要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且做到有产生就有记录。
危险废物可不同于一般的废物,不能随意乱放,要进行规范的包装并且有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包装容器材质、型式、规格等应与危险废物相适应,严禁用与废物性质不相容的包装来包装废物。
4.液体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装载液体、半固体废物的容器须留足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5.有降压装置的包装,排气孔应能防止内装物泄漏和外界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量不得造成危险和污染环境。
4.贮存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报辖区环保所批准,并取得环保所签章的《延期贮存申请表》自留存档。
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三同时”验收;地面硬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渠道、泄露液体收集装置和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等。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危险废物(尤其是液态废物)尽量避免使用地埋式储槽、储罐等进行贮存,贮存设施须设置在地面上。
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出厂日期填写废物开始贮存的日期)。标签右上角的危险类别共8类,不同类别用相应图表替换。
2.贮存(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设立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区域醒目位置处,标志牌距离地面2米)。
“应知卡”是指用于载明企业危险废物种类、产生环节和处置去向等信息的特定警示标识,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应知卡”及“危险废物管理应知卡副卡 ”。副卡是对“危险废物管理应知卡”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
在张贴区域的设定上,企业必须在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外墙上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应知卡主副卡,在生产区域的醒目位置和办公区域的醒目位置(公告栏等)两者至少选其一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应知卡主副卡的张贴。
最后,是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环节。危险废物的处置分两种,一是自行利用处置,基本上产废单位不太会选择这种方式。那我们重点来说说第二种方式,也是危险废物最普遍的处置方式——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具体流程是: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处置协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报告→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委托处置准备
核实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运输资质;调查处置单位的设施能力、工艺路线和管理水平;确定一家符合要求的处置单位后,签订处置协议或合同(合同上要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交付方式、处置情况等)
【跨省转移计划报批流程】: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省环保厅发函征求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并公示→综合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意见及公示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内转移计划报告流程】:申请单位登陆杭州市危废和污泥动态监控系统企业办事平台填报转移计划→经营单位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转移计划系统编号,即完成转移计划系统报备工作,环保部门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报告后,方可转移。转移时填写危废转移联单,联单五正二副,第.一联正、副联由产生单位自行保管,一般保存期限5年。第二联正、副联由产废单位按时报送当地环保所。空白联单由产生单位到区环保局辐固科领取(也可委托经营单位代为领取),产废单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